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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以为戒!富宁7名男子因醉酒着了!

    发布时间:2024-11-27 10:43:13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这句拒绝酒驾的宣传语
    早已成为大家的普遍共识
    但仍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
    总是在违法边缘试探
    对此,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做到逢车必查 逢违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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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来,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酒驾、醉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获的7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司机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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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2024年08月25日00时12分,陆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云H65GXX的小型轿车,在富宁县城区环城北路岔路口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富宁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移交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交警大队执法民警现场对陆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22mg/100ml。经依法提取陆某某血液送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陆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26日,陆某某被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处罚。

    案例2

    2024年08月09日22时03分,李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云HPL3XX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木木线1公里50米处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富宁县公安局木央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李某某拒不配合工作,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依法提取陆某某血液送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67.04mg/100ml,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26日,李某某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处罚。

    案例3

    2024年08月12日23时16分,何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云H0F9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富宁县城区里达路口路段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经依法提取何某某血液送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22.88mg/100ml,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查2022年2月22日何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何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26日,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处罚。

    案例4

    2024年08月22日00时16分,罗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云H88LXX的小型轿车,在富宁县城区香樟苑路段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经依法提取罗某某血液送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77.87mg/100ml,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查罗某某于2023年1月27日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罗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26日,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处罚。

    案例5

    2024年08月22日23时44分,王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云HYC4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富宁县城区超限站路段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依法提取王某某血液送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31.76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查2020年6月19日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26日,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处罚。

    案例6

    2024年07月25日23时11分,覃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云HYM8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富宁县那力村路口路段涉嫌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覃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8mg/100ml。经依法提取覃某某血液送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93.51mg/100ml,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陆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18日,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处罚。

    案例7

    2024年08月22日21时42分,刘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云H4E3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富宁县城区超限站路段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75mg/100ml。经依法提取刘某某血液送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14.34mg/100ml,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查刘某某于2024424日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富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4929日,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处罚。


    普法小课丨了解酒驾、醉驾

    喝多少算酒、醉驾?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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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驶的影响

    1、视觉障碍

    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外围视野可达到180度,但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驾车极易产生危险。

    2、易疲劳驾驶

    人饮酒后易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无异于“闭眼开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3、触觉能力降低

    因酒精麻醉作用,驾驶人的肢体触感会大幅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4、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也会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


    酒驾的“成本”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常见的几个酒驾的误区
    酒驾猛于虎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
    还要提示各位驾驶人
    人醒≠酒醒

    01 酒量好,喝一点不会影响

    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而要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标。

    02 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

    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人即处于驾驶行为中。酒后行驶车速再慢,驾驶人在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也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易发生事故,要以危险驾驶罪惩处。

    03 小区院内酒驾没事

    在小区院内、马路牙上等马路以外的地点酒后驾驶,也要按相关法规条例处理。

    04 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会受到相应处罚。

    05 搭乘酒驾车辆出事不用担责

    有人认为,乘坐酒驾司机的车辆出了事故,酒驾司机负全责,同乘人员免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酒驾人员及时劝阻,也不要搭乘酒驾车辆。

    06 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酒驾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还是会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07 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这种做法是没有用的!交警的酒精检测仪检测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是口腔,不会因为喝几口水就冲淡。

    交警提示:

    滴酒不沾

    人车平安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切勿心存侥幸

    拒绝酒驾

    平安回家

    (来源:富宁交警)

    (编辑:周秋 排版:冯鹤 责编: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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