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小伙伴看过来! 即日起 以下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千万不能有噶 否则你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哟~ 快来看看都有哪些“雷区”不能触碰↓↓ 一、禁止下列影响县城市容市貌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废弃物; (二)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 (三)车辆未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的; (四)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五)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六)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七)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八)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九)擅自占道经营; (十)未经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违反上述行为第(一)至(三)项的,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行为第(四)至(九)项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行为第(十)项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下列影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户外放养各类宠物; (二)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经营、文化娱乐、交通运输等活动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使用边界噪声超标的音响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人为制造噪声影响他人生活;晚22点至次日晨6点时段在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区等附近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娱乐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影响他人的; (三)焚烧沥青、橡胶、油毡、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 (四)擅自在城市街道、绿地、花园、广场及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张贴广告; (五)向住宅楼外抛掷垃圾污物或向车外抛洒垃圾、弃物; (六)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向城市河道和其他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扔弃动物死尸,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和其他污染物; (八)擅自在城区露天场所、垃圾容器、道路、广场、绿化带及绿化树下焚烧纸张、树叶、垃圾、弃物和沿路燃放鞭炮、抛撒纸钱; (九)运载建材、渣土、垃圾、粪便和其它散状物不密封、绑扎、覆盖,污染路面的; (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打场晒物及其它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上述行为第(一)项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行为第(二)项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行为第(三)项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行为第(四)至(十)项的,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未配备垃圾和污水收集容器, 向街道、河道或者其它公共场地倾倒污水和垃圾的, 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任何单位和个人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如有违反的,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设置施工机械设备、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建筑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确保场地干净、整齐有序,确保污水、泥浆不污染道路;建筑施工所产生的渣土、污物及废弃物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如有违反的,将依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扫燃放废弃物, 破坏环境卫生的, 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侮辱、殴打或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公共设施, 如有违反依法从严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义务。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富宁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0876—3069975、3069976。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富宁县人民政府) (编辑 刘梅) (排版 钟晓明)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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