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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区占用公共场所办丧事的通告 富政通〔2021〕8号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深入推动国家卫生县城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切实解决在县城区公共场所办丧治丧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影响环境卫生和妨碍公共秩序等问题,不断净化城市环境,努力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富宁县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管理办法(试行)》 (富办通〔2021〕74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禁止占用公共场所办丧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事项:通告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违反本通告的以教育、劝导为主,2021年10月1日零时零分起正式实施。在限定区域范围内禁止占用公路、市政道路、街道、路巷、居民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及播放吹奏哀乐、设宴吊唁等各种形式的办丧活动;禁止出殡沿途燃放烟花爆竹和抛撒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二、禁止办理丧事区域及范围:富宁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网格规划的33个网格区范围内,具体区域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规范办丧治丧活动事项 (一)通告公布之日起,富宁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网格规划的33个网格区范围内禁止占用公共场所开展办丧活动。需要开展办丧活动的可到县殡仪馆内进行,除享受县政府规定的惠民殡葬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免费使用厨具3天;二是免收3天冰棺出租费;三是免费提供休息室1间,每户可免费使用3天;四是免费提供告别仪式服务。县殡仪馆必须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0876—6123900,免费提供丧事咨询,全程 为丧户操办丧事活动提供人性化服务。 (二)杜绝薄养厚葬,提倡节俭办丧。提倡简化仪式、限制规模、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反对搞封建迷信等扰民行为。在殡仪馆开展办丧活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天。 (三)开展办丧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任何人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876—6127596(县民政局)、0876—3069969(县城 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特此通告。 2021年9月12日 附件1:禁止在县城区占用公共场所办丧事范围图示 附件2:富宁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网格规划图 (资料:富宁县人民政府) (编辑:唐雪娇 排版:钟晓明 审核: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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