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欠租对象催缴通知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要求,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对象家庭,应按时缴纳租赁费用。截止2023年1月30日,经行政主管部门多次采取电话通知、上门劝缴等方式进行提醒,仍有以下保障对象家庭欠缴2022年租赁费用。请欠缴对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办理缴租手续,否则,将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欠租对象自行承担。
富宁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3年2月23日
(来源:富宁融媒)
(编辑:熊明刚 排版:李法楠 二审:资云波 终审:周味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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