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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26 09:38:31  

    俗话说

    君子有所为

    有所不为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愚人也

    劝君莫做“工具人”

    非己之利

    纤毫勿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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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富宁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查处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查获违法行人1名,行政拘留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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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0日,新华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获悉,辖区疑似有人搭建简易GOIP通讯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获悉线索后,民警立即开展核查,通过实地摸排,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张某涛,并将其抓获。经询问,张某涛对其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违法行为如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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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富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涛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富宁县公安局)

    (编辑:周秋 排版:冯鹤 责编:谢思思 终审:徐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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